郑州市回民高级中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1-14  作者:办公室 责编:办公室

郑州市回民高级中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序  言

郑州市回民高级中学始建于1948年,是郑州市教育局直属的普通高级中学。其前身是几位热心于民族教育的仁人志士创办的“郑县私立圣达中学”,后经“郑州市私立圣达中学”“郑州市私立圣达初级中学”“河南省郑州回民初级中学”“河南省郑州回民中学”“河南省郑州第六中学”“郑州市第六中学”等历史变迁,1980年9月恢复为“郑州市回民中学”(完中)。2020年2月,根据郑州市理顺教育体制改革要求,郑州市回民中学初高中分设,原郑州市回民中学高中部命名为“郑州市回民高级中学”。

学校坚持走综合创新、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之路,致力于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毕业生,在德育建设、课程改革、科技、体育、艺术教育等方面特色显著。学校以其突出的业绩先后获得了“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特色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民族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示范性高中”“河南省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倡导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适应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准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历史文化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郑州市回民高级中学,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Huimin High School,简称“郑州回高”。校址为郑州市城北路4号,邮政编码为450000,电话为66316328(校办),网址为http://www.zzhz.net,微信公众号:zzshmgjzx。

第三条:学校为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经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学校是实施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郑州市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具体学校招生条件和规模以郑州市教育局核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理念:“绿色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自有资源和学习环境为出发点,为学生发展创造最大空间,让每一个生命积极成长。

第六条:学校发展(愿景)目标:传承回高七十余年办学的优良传统和文化,以“立德树人”为发展主线,积极推进育人方式的变革,与时俱进,多元发展,追求卓越,办一所人民满意、区域知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质量中学。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面向未来,培养“身心健康、行为规范、意志坚定、方法良好”的创新型人才。

毕业生形象:有阳光健康的身体素质,有强国有我的责任担当,有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有卓尔不凡的学习能力,有优雅坚韧的生活品质。

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有信念、有学识、有爱心、有格局。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无私奉献、敬业乐群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九条:校训:“卓越”。强调“卓尔不凡,越而胜己”,努力“做最好的自己”。

校风:平等、关爱、文明、进取。

学风:勤奋、多思、合作、创新。

教风:敬业、严谨、善导、育人。

学校文化:

团队工作文化——肯干事、多干事、能干事、干专事、干成事、不拖拉、不推诿、不等待、不抱怨、不放弃;

管理文化——忠诚、民主、宽容、积极、担当、专业;

教师文化——讲大气、讲品味、讲合作、尊重、理解、公正、欣赏;

学生文化——价值追求、民族精神、家国情怀;学习观念正确、思维方式良好、日常行为规范;(爱祖国、有理想、勇担当、勤学习、善思辨、讲奉献)

家长文化——善学习、讲合作、做榜样、共成长;

社区文化——共建、融合、互助、育人。

第十条:校徽主图案由“ZZHG”变形组成,系“郑州回高”的汉语拼音缩写。其形状为禾苗,呈绿色,寓意青少年在郑州回高像春苗一样茁壮成长。其形状又宛如展翅飞翔的大鹏鸟,蕴意学校为莘莘学子提供了天高任鸟飞的求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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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回民高级中学校徽

校歌:《梦的飞翔》由王怀让作词、周虹作曲的;

校庆日:10月21日。

   校刊:《紫荆》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德育、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党委(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依靠校党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发挥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五育并举,培养核心素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学校事务服务处、课程教学处、学生发展处(含团委)、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按职数规定设立正副主任,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能。

学校事务服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党务工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规划制定、督导评估、文明创建、公文收发、宣传接待等工作,承担校长安排的工作。

课程教学处主要负责教学常规管理、课程开发及学生自主选课管理、组织各类考试、学籍管理、信息技术管理、教科研管理、教师培训、教育科研指导、骨干教师梯队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等。

学生发展处主要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包括德育课程开发、班主任队伍建设、组织学校德育活动、指导年级、班级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共青团工作、学生会工作、学生社团管理等。

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教学设施管理,学校财务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学校餐厅管理、学校后勤保障、校园安全管理等。

学校实施扁平化管理模式。副校级干部兼管年级及处室,年级具有教育、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职能,各处室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与学段协商、合作来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党政校级领导。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会前沟通协商统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会上与会领导充分发表意见,经过深入讨论,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由校长决定学校行政决策事宜。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三重一大”议事委员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应在“三重一大”议事委员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组织实施。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本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防溺水、防校园欺凌、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常年聘任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领导本年级的教学、德育工作,统筹教师聘任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每周按照固定时间开展校内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备课组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德育优先,实行“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实践“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理念,坚持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的全员育人机制。  

学校坚持全程育人。完善学校德育操作体系 ,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坚持把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育人合力。

学校坚持全方位育人。构建和实施德育目标、内容、路径、评价、队伍等“五大体系”,有效整合德育信息资源,形成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和认知特点、大中小学有机衔接的德育内容体系,打造以德育课程链统整的德育课程体系,拓宽社会实践育人渠道,创新德育实践模式。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和本校需求开展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做好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将综合实践活动纳入学分管理。

加强师生的共青团组织建设,在师生中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建立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管理机制,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家长等,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建立“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打造规范的班风、学风。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的育人目标,组建高质量学生社团,规范社团管理,建立社团活动档案。开展积极、健康、富有特色的学生活动,每学期组织一次社团展示活动,做好优秀社团的评比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市区各级社团展示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规定选定教材,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及课程计划,以课堂教学为工作核心,执行各科学习规范,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学校实施在教研组领导下的备课组集体备课制度。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学分的授予要兼顾过程性和模块考核结果。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教学评一致性”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大单元学历案教学新模式。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阳光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和体育节,组建体育兴趣小组,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所有区域全面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围绕丰富职业体验,开展服务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完善课程设置,使学生熟练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理解劳动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同时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制度,促使劳动教育扎实有效开展。

第三十五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学校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师生信息素养,增强信息技术和课堂教学的融合能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营建学习型学校,以校本研修为载体,将教师专业发展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三十八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办理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合格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不同程度的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自荐、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每学年举行一次学代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学校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班主任在学校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五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方案,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实施教师梯级培养工程,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功能室以及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等财经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七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安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同综治、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在各级文明办的指导下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三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郑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郑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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